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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調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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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3-08-24

1、調案申請:

(1)調閱檔案應以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;如因業務需要,需調閱非主辦案件時,應送會原業務單位主管同意後,始可調閱。

(2)借調機密檔案者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,並經單位主管核准。因業務需要,借調非主管之機密檔案時,先經本單位主管核准後,送會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,並簽請校長核准,始可調閱。

(3)承辦人員如需調閱現行電子公文系統之已歸檔公文,可至電子公文系統「公文查詢/98年7月前舊檔查詢」進行線上調案申請。

(4)如調閱98年7月1日前之公文及密件者,需線上調案並同時列印調案單,採紙本方式送相關層級核准。

2、核准調案:

(1)調案單經相關層級核准後,送檔案室調案。

(2)調案以影像檔或複製品核給為原則。如需調閱原始檔案,調案人應對所調檔案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,不得洩密、拆散、塗改、抽換、增損、轉借、轉抄及遺失。

3、案件歸還

(1)借調原始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,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,期滿仍需繼續使用,應提出展期申請,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。

(2)展期次數超過三次者,仍需使用檔案時,應先行歸還檔案後,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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