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掌握登錄資料,參照本章第一節所述,在承辦人可使用時間屆滿以前,提示注意。
(二)對即將逾期案件尚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,應提示辦理展期,已逾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,依稽催規定每日查催 1 次及持續稽催。案件如逾處理時限 30 日時,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。
(三)對於會辦公文應依公文夾速別規定,協助稽催承辦同仁依限處理,如受會公文已逾期應辦理查催作業。
(四)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,並即請承辦人員確實答復延辦理由。
(五)綜合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,並將逾期案件逾期理由及處理情形送文書或專責管制單位。